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0523第0242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传真:010-8515 0267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0523第0242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卢江霞律师、项颂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24-2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年5月23日9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4人,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210,82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14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44人,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75,025,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7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比对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并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85,824,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5%;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9%;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537,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1%;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2.《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85,824,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5%;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9%;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537,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1%;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3.《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85,824,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5%;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9%;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537,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1%;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4.《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285,824,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5%;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9%;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537,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1%;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5.《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68,855,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4.0551%;反对16,974,3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382%;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9,568,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044%;反对16,974,3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707%;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6.《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85,841,7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4%;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9%;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554,9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7.《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同意76,517,5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16%;反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37%;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4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517,5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反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华润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均已回避表决。
8.《关于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266,948,4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3.3879%;反对18,708,8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450%;弃权19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7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7,661,5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133%;反对18,708,8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362%;弃权19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5%。
9.《关于2024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议案》
同意285,841,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4%;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9%;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554,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81,479,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4715%;反对2,143,7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500%;弃权2,225,4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78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2,193,0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34%;反对2,143,7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00%;弃权2,225,4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7%。
11.《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同意285,843,7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1%;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556,9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关于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85,841,7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4%;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9%;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554,9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______________ 卢江霞:______________
项颂雨:______________
■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4-26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3日上午9点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总裁程杰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88人,代表股份285,849,0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92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210,823,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1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4人,代表股份75,025,2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6人,代表股份76,562,21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1,536,95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4人,代表股份75,025,2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7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24,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37,8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24,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37,8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24,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37,8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24,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37,8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855,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0551%;反对16,974,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382%;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68,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8044%;反对16,974,3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707%;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41,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54,9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17,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16%;反对2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17,5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16%;反对2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8.关于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948,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79%;反对18,708,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450%;弃权19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61,5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3133%;反对18,708,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362%;弃权19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9.关于2024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41,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54,8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3%;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79,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15%;反对2,143,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0%;弃权2,225,4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193,0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934%;反对2,143,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000%;弃权2,225,4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06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1.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43,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56,9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2.关于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41,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54,9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卢江霞、项颂雨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科技”)的委托,指派尹现波律师、张小曼律师(以下简称“见证律师”)见证中粮科技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验,并现场参与计票、监票,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事项: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八届董事会八次董事会决议召开,中粮科技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4),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集的合法、合规性,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提示性公告发布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
中粮科技董事会于2024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再次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兆泰国际中心A座22层2201会议室召开,中粮科技董事、董事长江国金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深交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 9:15 -15:00。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2024年5月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名,代表两名股东,代表股份1,035,233,262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55.5168%,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中粮科技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774,944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0.5778%。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的提案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4、《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5、《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6、《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7、《公司2024年度经营计划》;8、《关于公司2024-2025年度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41亿元综合授信的议案》;9、《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0、《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1、《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推选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负责监票、验票,并负责统计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对《《关于公司2024-2025年度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41亿元综合授信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回避表决。《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当场公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中粮科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中粮科技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票1,045,248,2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票631,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票128,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3%。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票1,045,248,2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票631,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票128,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3%。
3、《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赞成票1,045,248,2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票631,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票128,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3%。
4、《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赞成票1,045,248,2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票631,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票128,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3%。
5、《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赞成票1,045,248,2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票631,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票128,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3%。
6、《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赞成票1,045,366,4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86%;反对票63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9,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9%。
7、《公司2024年度经营计划》:赞成票1,045,367,4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87%;反对票631,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票9,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9%。
8、《关于公司2024-2025年度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41亿元综合授信的议案》:赞成票10,142,24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1280%;反对票63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872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赞成票1,045,375,5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95%;反对票63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票1,045,376,5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票631,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赞成票10,134,14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0529%;反对票631,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8627%;弃权票9,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45%。
根据表决结果,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中粮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尹现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林 张小曼
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兆泰国际中心A座22层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通讯、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江国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数1,046,008,2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094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报到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2人,代表股份数1,035,233,262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55.516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774,9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78%。
4.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6人,代表股份10,774,944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5778%。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1,045,248,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1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14,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2.9466%;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627%;弃权1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7%。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1,045,248,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1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14,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2.9466%;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627%;弃权1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7%。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1,045,248,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1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14,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2.9466%;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627%;弃权1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7%。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1,045,248,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1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14,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2.9466%;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627%;弃权1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7%。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1,045,248,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1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14,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2.9466%;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627%;弃权1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7%。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1,045,366,4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6%;反对63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33,1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0436%;反对63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720%;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5%。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经营计划》
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1,045,367,4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34,1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0529%;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627%;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5%。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2025年度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41亿元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0,142,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280%;反对63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42,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1280%;反对63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7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1,045,375,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反对63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42,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1280%;反对63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7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1,045,376,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43,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1373%;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6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0,134,1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0529%;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627%;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5%。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34,1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0529%;反对6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627%;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尹现波、张小曼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
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时间:2024年5月23日15:00一16:00
●会议地点: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